7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3〕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国发〔2013〕9号)精神,认真做好浙江省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工作。
《通知》从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对象和范围,内容和时间,组织和实施,经费保障,工作要求等六个方面对全省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进行了部署。
浙江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正处于向现代化迈进的重要阶段。结合浙江实际,突出浙江特色,以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国家普查的数据、技术、装备等资源,整合、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的专题信息、数字城市建设成果等已有地理信息资源,开展省情省力调查和监测,全面摸清省情省力,是推进全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通知》要求,在全面完成全国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任务的同时,同步开展县(市、区)行政区域、主体功能区、生态功能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高新园区、美丽乡村建设、生态公益林、城市建成区等的位置、范围、面积等空间分布现状的普查及全省海岸线长度、海岛(礁)数量、沿海滩涂资源、水土流失、平原地面沉降等变化情况监测等省情普查和监测工作。
《通知》明确,普查工作所需经费按工作任务由省财政和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通知》要求,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强化保密意识和质量观念,确保普查成果的完整、真实和安全;要充分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和已有地理信息资源,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切实提高普查工作效率;同时要加强宣传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了由黄旭明副省长为组长,省委宣传部、省农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等26个部门领导参加的浙江省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全省各地、各部门将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好普查任务。(信息来源: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